關于調整北京市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
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北京市政府關于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審批效率,更好服務辦事群眾,依據《北京市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京建科教[2009]508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北京市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工作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簡化申報材料
申請人申請注冊時,通過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執業人員注冊監管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監管系統”)上傳相關申報材料的電子掃描件,并持相關申報材料原件向現聘用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建委”)提交申請。申請時,除注冊申請表外,不再提供相關申報材料的紙質復印件。
在新的建造師繼續教育政策出臺前,申請人申請逾期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延續注冊的,只須提供在近三年內已完成繼續教育不少于120學時的書面承諾,不再要求提供《北京市二級注冊建造師網絡繼續教育測試合格證明》。
二、調整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
區住建委收到申請人申報材料后,當場核對相關申報材料的原件與其電子掃描件、申請表中內容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關注冊規定。對申報材料不符合注冊規定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區住建委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個人信息變更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后,將初審意見匯總表的電子掃描件及業務數據通過注冊監管系統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批。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初審意見匯總表原件由區住建委存檔備查。
三、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延續注冊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收到區住建委上報的初審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公示時間由原來的10個工作日壓縮為10日,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
對申請注銷注冊、注冊證書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個人信息變更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收到區住建委上報的初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對申請變更注冊的,按《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及注冊人員部分許可事項委托區縣辦理的通知》(京建發〔2013〕538號)有關規定,委托調入區住建委辦理,5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人辦理跨區變更執業企業的,通過注冊監管系統提交變更注冊申請后,持相關申報材料到現聘用企業所屬區住建委直接辦理調入手續,不再要求申請人到原聘用企業所屬區住建委辦理調出手續。
經審批同意變更注冊、增項注冊、延續注冊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委托區住建委制作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的防偽貼,加貼在其注冊證書內頁,并加蓋騎縫印章。
三、其他相關問題
取得北京市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其變更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臨時執業證書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個人信息變更等,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開展北京市二級注冊建造師(含臨時)延續注冊的通知》(京建發〔2013〕123號)同時廢止。此前我委所發通知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